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行學術民主、體現民主決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湖北文理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校政發科〔2016〕4号),特制定《化學工程與食品科學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試行)。
第二條 化學工程與食品科學學院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院學術委員會”)對學院的重要學術事項進行審議、評議和咨詢,組織學術交流活動,制定學術規範,推進學風建設和科學道德建設等。
第三條 院學術委員會緻力于發揮廣大教師和科研工作者在教學、科學研究工作中的主導和骨幹作用,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維護學校和學院學術聲譽,倡導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弘揚科學精神,樹立優良學風。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四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院教授擔任;院學術委員會的規模原則上根據學院機構和教工規模确定(暫定七人),根據學院事業發展與工作需要,可适當增減委員人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人數為單數。
第五條 院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院學術委員會主任經院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産生。
第六條 院學術委員會設秘書一名,由院學術委員會主任提名,經院黨政聯席會議讨論通過。
第七條 院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
第三章 委員資格及産生辦法
第八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是具有教授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院學術委員會委員具備的條件如下:
(一)熱愛祖國,熱愛教育和科學事業,學風嚴謹;
(二)在本學科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教學科研工作經驗;
(三)德才兼備,以德為先,能夠客觀、公正地評價他人的教學、科研成果;
(四)身體健康、學術活躍,能夠按時出席院學術委員會會議,認真履行職責,積極為學院事業獻計獻策,具有奉獻精神;
(五)擔任委員時的年齡一般比本人的退休年齡小4周歲。
第九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的構成要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由各系級基層單位的教職工選舉産生院學術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經過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讨論确定院學術委員會委員。
第十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擔任委員職務:
(一)本人書面提出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退休或工作調離學校的;
(三)三次無故不出席院學術委員會會議的;
(四)違反本章程有關規定的;
(五)不遵守學校學術道德規範,情節嚴重的;
(六)因其它原因不能擔任委員職務的。
因上述原因出現的委員缺額,由院學術委員會主任提名人選,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讨論确定予以補充。
第四章 職責和議事程序
第十一條 院學術委員會的職責:
(一)學術審議。審議學科建設與發展規劃;審議科技發展規劃;審議學院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審議學院其他學術工作等。
(二)學術評議。評定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職務和崗位;評議拟引進人才的學術水平;評議各級政府部門組織的各種人才計劃人選;評議推薦各類限額申報的教學、科研項目和成果獎勵;評議學校設立的各類教學、科研項目和獎項等。
(三)學風維護。依據校、院等相關文件,負責學院學風維護和學術道德建設有關工作。
(四)受學校學術委員會或學院委托對涉及學術問題的其它重要事項進行論證和咨詢。
第十二條 院學術委員會會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讨論決定重大事項。在學術問題上,堅持平等原則,尊重和保護少數人的意見,重要工作或事項必須通過全體會議讨論和審議。
第十三條 院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由院學術委員會主任主持。全體會議須2/3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院學術委員會在決定重要事項時要進行投票表決,遇重大事項需以記名方式投票。出席會議的委員可以投同意票、反對票或者棄權票。除法律、法規和校、院規章制度規定的情況外,同意票數超過應到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為表決通過。
第十五條 院學術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有關當事人或專家列席會議并參與讨論,但沒有表決權。
第十六條 院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如個别委員提出複議要求,可以進行複議,複議的形式由主任确認。經複議通過的決議不再複議。
第十七條 院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所發布的會議紀要,主要記載院學術委員會形成的決議、決定以及有關建議等内容,由院學術委員會主任簽發。
第十八條 院學術委員會有義務接受學院委托,對有關學院學術的重大事宜提供咨詢意見。
第十九條 院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評議的事項與委員或其親屬有關時,該委員要回避。
第二十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對會議讨論的内容保密,并執行和維護院學術委員會的審議或評議結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自2017年1月1日起實行。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院黨政聯席會負責編輯。